相对贫困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是什么?
来源:高明区农林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6-11-14 11:49:00

  全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2014年不变价)以下;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为扶贫标准。行政村相对贫困人口占该村户籍总人口5%以上;行政村居住破旧泥砖房(茅草房)的农户占该村户籍总数10%以上的优先;属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省属水库移民区的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下载: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2007-
本网站由佛山市高明区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
办公地点:佛山市高明区沧江路10号
电话:(0757)88639909 电子邮件:gmnly11@163.com
粤ICP备05033659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80200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