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高明区农林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4-06-16 09:09:0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佛府办〔2013〕48号)精神,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业化引领农业现代化,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带动农户发展生产能力,并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落实扶持政策,搞好指导服务,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加快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收入稳定增长。

(二)目标要求。力争到2015年,全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20家;到2020年,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30家。通过市、区两级培育、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形成一批相互配套、功能互补、联系紧密的龙头企业集群;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生产基地;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加强产业链建设,构建一批科技水平高、生产加工能力强、上中下游相互承接的优势产业体系;支持一批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二、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一)加大扶持力度。区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2013年之前认定的区农业龙头企业,从2013—2015年,经监测评价合格的,区政府每年安排5万元给予扶持;对2013年起新认定的区农业龙头企业,从认定的第一年到第三年,经监测评价合格的,区政府每年安排5万元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农产品收购、品牌建设、培训推广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发放和业务接待等经费支出。

申报农业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区农业部门可以优先选取区农业龙头企业。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农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收购、农业科技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以及对外合作投资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整合信贷资源,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

(二)落实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以及林木业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农产品流通性龙头企业,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依法减免龙头企业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出台的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和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的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外贸出口退税政策。

(三)统筹安排用地。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非永久性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永久性建筑仍需办理用地手续后方能使用,并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规定予以配套。龙头企业投资兴建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要求优先安排补充占用的耕地指标。龙头企业发展合理的建设用地需求,应优先给予安排。对国家和省鼓励发展且用地集约的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落实牵头单位。区农林渔业局牵头组织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等工作。各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推荐、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监测管理。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做到有进有出,监测不合格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监管,认真执行项目资金审查和督查制度。

四、其他

(一)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监测管理办法由区农林渔业局另行制定。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高明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试行办法》(明府字2004〕79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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