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高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高明区农林渔业局    发布日期:2014-06-05 14:52:00

关于加快高明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农函〔2012〕1083号)、佛山市农业局《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伐,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升农产品市场的竞争能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及其他经营组织形成风险共担、互利互惠的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及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促进资金、技术、人才等农村生产力要素合理配置,扩大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规模,把优势产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对农户开展各种服务和实行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产品生产向优质、安全转变。

二、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

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到2017年底,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至60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坚持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发展的原则,主要发展水稻、畜禽、蔬菜、水产、花卉及农产品加工、运输等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和传统农产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4.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

三、因地制宜,鼓励各类主体创办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结合我区农业经济的实际,千方百计发展各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鼓励种养、购销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兴办合作社,发挥其运销、流通、技术等优势;二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组织、技术、资金和场所的优势;三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社,建立“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发挥其市场、管理、资金等优势;四是引导农村基层经联社、经济社成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合作社,增加当地农民收入。

四、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各方面扶持力度,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区财政将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1.对新成立的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补助:合作社社员户数5至9户的,补助2000元;户数10至19户的,补助3000元;户数20至29户的,补助4000元;户数30至49户的,补助5000元;户数50户以上的,补助6000元。

2.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按照上年合作社总社数30%以下的比例评定区级示范社。被列为区级示范社的,每年奖励2万元。

3.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实施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不能用于工资福利和接待支出)。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各镇政府(街道办)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完善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收益分配过程中相关的各种税费优惠或减免政策。

2.加强信贷服务支持。区金融部门要落实国家发展信贷各项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

3.区级以上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建设的项目和政策,如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新品种引进和推广、农产品标准与认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等,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尽可能安排和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争取上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优先安排。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培训示范基地、种植养殖基地所需的各类设施农业用地,按照《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国土规划通〔2013〕166号)有关规定办理。

5.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养用电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6.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和鼓励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连成销售网络。

五、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事来抓,要落实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妥善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明确责任。各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管理,负责对上级财政扶持项目的监督实施;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做好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工作(评定办法另行制定);工商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提供便利,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财政、发改、税务、金融、国土、供电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三)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推广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六、其他事项

(一)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考核办法由区农林渔业局另行制定。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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